在「甲級鍋爐操作人員」教育訓練之測驗採用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尚未正式上路前,如已取得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者,仍可擔任乙級
教育訓練 2013年09月15

1.勞委會前已公告「乙級鍋爐操作人員」、「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測驗方式,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採用技術士技能檢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故事業單位廠場如實際使用鍋爐之等級為乙級或丙級者,雇主即應使該等勞工接受乙級或丙級鍋爐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另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僱用經相當等級以上之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因此,在「甲級鍋爐操作人員」教育訓練之測驗採用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尚未正式上路前,如已取得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者,仍可擔任乙級或丙級鍋爐操作人員。